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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佩与被告聂发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佩,聂发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金佩,女。被告聂发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佩与被告聂发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佩、被告聂发宇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金佩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