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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徐翠芬与王富、王仁、王洪、王桂珍、王友、王伟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芬,王富,王仁,王洪,王桂珍,王友,王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徐翠芬被告:王富被告:王仁被告:王洪被告:王桂珍被告:王友被告:王伟原告徐翠芬诉被告王富、王仁、王洪、王桂珍、王友、王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翠芬、被告王富、王仁、王洪、王友、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桂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六被告是原告的儿女,现原告年事已高,与四儿子王伟共同生活,由王伟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王富2015年以前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2015年以后没有给付。王仁从2013年以后就没有给付原告赡养费。王洪自2013年前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2014年以后没有给付。王友2015年给付原告3000元赡养费,王桂珍一直没有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身体有病,每月低保310元不能维持生活。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王桂珍一直没有给付赡养费,且在外地居住,不要求王桂珍给付赡养费了。原告要求其余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如原告生病住院,六被告另行支付医疗费。原告去世后,丧葬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王富辩称:我同意给原告生活费,我原来是每月给原告100元,一年1200元,按原来的数额给,我每月只能给付100元,关于原告的家产,将来继承也得分配好,假如原告生病,住院医疗费和去世后的丧葬费我都给。被告王仁辩称:我自2013年后就没给过,原告有家产,原来房子拆迁,给了楼房,因为楼房给王伟了,所以我就没给赡养费,我也同意每月给付100元生活费,2013、2014、2015年三年的生活费我都可以补上。被告王友辩称:我是六个儿女里给付赡养费最多的,超过原告要的标准,原告生病的时候我也花费医疗费,赡养费从未间断过,我同意原告意见,并且在之前我逐年逐月的履行,仅2015年就给付抚养费3000元,以后的给付标准我与大家相同,每月给付100元。被告王洪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我每月只能给50元,因为我自己生活困难,我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我也享受国家低保,我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被告王伟辩称:我母亲现在与我生活,关于赡养费,我同意我母亲一直与我居住,我可以一直赡养我母亲,我就不给付赡养费了被告王桂珍未出庭,未答辩。通过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原告要求五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是否合理?2、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否给付?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通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原告现年82周岁,一只眼失明,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享受国家低保每月415元。原告共有6名子女,均已结婚单独生活。被告王伟、王洪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王洪享受国家低保。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综上,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虽然生活能自理,但其除低保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其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理应由子女承担。原告的赡养费负担问题,原告不要求王桂珍承担赡养费,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富、王仁、王友同意其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本院尊重其意见;被告王洪是残疾人,家庭生活较困难,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伟是残疾人,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老人日常生活,每月不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六被告平均分担今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去世后的丧葬费,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富、王仁、王友自2015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王洪每月50元;原告与王伟共同生活,王伟不给付赡养费;王桂珍不给付赡养费。二、原告将来的住院医疗费、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六被告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六被告平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牟永贵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