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光武与陈金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武,陈金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林光武,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郭剑斌、郑丽杭(特别代理),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樵,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武与被告陈金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光武以本案纠纷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光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武撤回对被告陈金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元,由原告林光武负担。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丽钦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