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行非审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志礼、李时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峰伟,左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审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峰伟,农民。被执行人左国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峰伟、左国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5)号第00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峰伟、左国香于2014年7月28日违法生育小孩,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彭峰伟、左国香征收社会抚养费30990元;符合法律规定。现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5)号第00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彭峰伟、左国香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双计生征字(2015)号第00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彭峰伟、左国香承担。审判长 肖民兵审判员 钟平亮审判员 罗正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