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仝敏超与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敏超,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348号原告:仝敏超,男,汉族。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法定代表人:郭少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敏超与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敏超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敏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敏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减半负担50。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