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龚爽与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爽,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龚爽,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万诚,系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爽与被执行人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双劳人仲案字(2015)第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