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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冶朋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