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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程赛峰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赛峰,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62号原告程赛峰,男,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原告程赛峰与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