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和莎莎与赵迪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莎莎,赵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莎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迪。上诉人和莎莎与被上诉人赵迪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龙岗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