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照晗、韩文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张照晗,韩文景,黄骅市新意达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泰盛商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港口医院*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秦景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照晗,个体。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景,司机。被告:黄骅市新意达运输队。(以下简称新意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环路。负责人:韩培功,队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号靖烨科技园*号楼*层*******室。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小珊,该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泰盛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照晗的答辩意见:我所有的冀J×××××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因我方是无责,应由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韩文景的答辩意见:对事故发生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责任划分比例没有异议。我所有的冀J×××××/冀J×××××挂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新意达运输队,该车挂靠在新意达运输队,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意达运输队缺席无答辩。被告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如被告新意达运输队与我公司保险合同成立,我公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赔付,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张照晗驾驶的冀J×××××号车在我单位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张照晗无责,我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21时20分,张洪来驾驶冀J×××××/冀J×××××挂号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57KM处时,与对向被告张照晗驾驶的冀J×××××号小型客车相撞,后张洪来车辆失控,又与对向被告韩文景驾驶的冀J×××××/冀J×××××号挂车相撞,造成张洪来、张照晗、韩文景受伤,路产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黄公交认字(2014)第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洪来与张照晗交通事故中,张洪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照晗无责任。张洪来与韩文景交通事故中,张洪来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文景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张洪来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主车实际车主为原告贵泰盛商贸公司,张洪来是贵泰盛商贸公司雇佣的司机。被告张照晗所有的冀J×××××号车在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被告韩文景所有的冀J×××××/冀J×××××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新意达运输队,该车挂靠在新意达运输队经营,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车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挂车5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一、车损34507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车损鉴定数额虽有异议,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故依据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确定的损失数额予以确认)二、拖车费1700元。(依据拖车费票据予以确认)三、路产损失2000元。(依据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出具的赔偿凭证予以确认)四、鉴定费1235元。(依据鉴定费票据予以确认)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39442元。均属保险合同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付原告1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付原告2000元,其余损失3734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依责30%承担11202.6元。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后,被告张照晗、韩文景、新意达运输队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新意达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202.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被告韩文景、被告黄骅市新意达运输队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0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被告张照晗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德忠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