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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礼国,廖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礼国,廖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28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1号8幢8-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743-X。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礼国,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廖玉兰,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礼国、廖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