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继良与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良,郑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刘继良。委托代理人:冯夕宝,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锐,其余不详。原告刘继良诉被告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继良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本院受理后,根据刘继良提供的住址,多次向郑锐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因地址不正确均未能成功送达,本院已限期其7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但其在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刘继良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继良起诉。原告刘继良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