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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千山有与齐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山有,齐山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齐山有,男,1948年3月20日生。被告齐山红,男,51岁。原告齐山有诉被告齐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山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退还原告齐山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