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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亨权与徐秀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亨权,徐秀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李亨权,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秀俊。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斌,总经理。被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嘉山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林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亨权诉被告徐秀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亨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亨权负担。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