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丽莎与张胜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莎,张胜,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69号原告:杨丽莎,女,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管路口社区杨庄,身份证号3412231986********。被告:张胜,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大道******户,身份证号3412231980********。被告:王伟,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北环中路***号。身份证号342124198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新车管所对面。原告杨丽莎诉被告张胜、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显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