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樊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周书梅,泰州市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