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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樊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周书梅,泰州市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