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恒宇,焦彬,吉广华,李坤,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恒宇。被执行人:焦彬。被执行人:吉广华。被执行人:李坤。被执行人:闫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恒宇、焦彬、吉广华、李坤、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杨化芝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