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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艳芬与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芬,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陈艳芬。被告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芬与被告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芬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艳芬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