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费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朱圣云与费城街道办事处潘家村委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圣云,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朱圣云,男,居民。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增厚,主任。申请执行人朱圣云与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的(2008)费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费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1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朱圣云依据本院作出的(2008)费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朱圣云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8)费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戴德祥审判员 陈凡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