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济江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济江,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093号原告王济江,又名王占江,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第一居民组。代表人李王再,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济江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第一居民组的名称系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故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济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