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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与叶天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窗体顶端,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叶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窗体顶端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2E,组织机构代码:76858862-2。法定代表人丁其雄。窗体底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窗体顶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天辉,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窗体底端上诉人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1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