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吴洪云、唐永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吴洪云,唐永信,王桂香,唐永娟,渊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1号。被执行人吴洪云。被执行人唐永信。被执行人王桂香。被执行人唐永娟。被执行人渊洪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洪云,唐永信,王桂香,唐永娟,渊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申请执行63416.78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0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