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立人与付婷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人,付婷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人。委托代理人闵长征,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瑶,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婷婷。委托代理人王伟,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立人因与被上诉人付婷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立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上诉人陈立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