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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朝杰与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杰,王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50号原告朝杰,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波,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杰与被告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朝杰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