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朝杰与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杰,王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50号原告朝杰,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波,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杰与被告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朝杰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