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XX与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现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