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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金与韩凤才、肖彦明、宋晓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韩凤才,肖彦明,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男性,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韩凤才,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肖彦明,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宋晓东,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黄金与韩凤才、肖彦明、宋晓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8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韩凤才、肖彦明、宋晓东应支付申请人黄金案款9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直补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8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审 判 员  毕连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