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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王月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7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代表人董宇辉,系该行行长。被告王月军,女。被告贺高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王月军、贺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潇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