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凤友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大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友,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大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马凤友,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大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马秀华,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友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大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