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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效佳与王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佳,王士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朱效佳,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裴根宝,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安,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效佳与被告王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效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士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佳撤回对被告王士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效佳负担。审判员  尹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