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玲与王东梅、王玉鹏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玲,王东梅,王玉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山西省永寿县人,农民,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梅,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鹏,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尉犁县。委托代理人:赵贝,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玲因与被申请人王东梅、王玉鹏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