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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秋霞与被执行人段凤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霞,段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758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段凤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秋霞与被执行人段凤玲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秋霞于2014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还款8万元。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7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佩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