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矫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矫某。委托代理人林瑞花,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友。委托代理人万新林。上诉人矫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常兵、代理审判员袁金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矫某一审诉称: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结婚前因被告反悔双方分手,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9号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钱10万元,原告为准备原被告离婚,购买了家具及家电、衣服等物品,已经在被告家使用,被告应偿还原告购置物品价值138643元。被告张某一审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该赔偿被告已经支出的婚约财产,具体数额需要计算。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庭审提交如下证据:1、(2014)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后双方商定结婚事宜,于××××年××月××日双方定亲,因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提出分手而双方没有结婚,因为筹备婚礼,原告已购买了大量物品。该判决已确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10万元。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2、发票及淘宝网络购货交易单一宗,证明原告为筹备与被告的婚礼,购买了家具、家电、戒指、给被告个人购买了衣服、给被告个人购买了鞋、手表等物品,给被告买的衣服、戒指、手表、家具均在被告处,家电已经付款,因被告不同意送货,所以在家电商场。因被告提出分手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彩礼,致使双方无法再结婚,进而原告也无法再使用这些物品。法院判决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那么原告为结婚购买的东西支出也应该予以返还。还购买了750元的喜糖。被告质证意见,原告购买的东西我不清楚,这些东西我都没见过。不能证明这些是为了结婚购买的。沙发(一个三人坐、一个二人坐、一个单人坐)和床架子在我处,且在上次诉讼中我表示过让原告赶紧拿走。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没有登记结婚,原告因准备结婚购置的沙发和床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意返还,法院应予确认;原告给被告购置的衣服、手表、戒指,被告均表示没有见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物品在被告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购置的家电等,虽然没有提取,购货发票在原告手中,该家电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项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矫某组合沙发一套(一个三人坐、一个二人坐、一个单人坐)、床一张。二、驳回原告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36.5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536.5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矫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定亲,并定于××××年××月××日举行婚礼,虽然最后因被上诉人提出分手,而导致双方没有结婚。但是在筹备婚礼期间,上诉人为准备结婚,已购买了家具、家电、衣服等大量物品,都有相关的发票等凭证,并且大部分物品已经在被上诉人处使用。现双方已经解除婚约,被上诉人也已经通过另案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14日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0万元。上诉人购买物品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买,现在双方已经解除婚约,双方结婚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并且解除婚约又系被上诉人提出的,暂且不论被上诉人解除婚约给上诉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大,于情于理被上诉人都应当返还上诉人为结婚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虽然有些物品因为被上诉人不同意送货还在商场里存放,但是所有商品的费用上诉人都已经付款,现在已无法退货,上诉人家里家具也很齐全,这些商品对上诉人来说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也不可能再使用这些物品。购买这些物品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产生这些损失的原因归根结底系被上诉人造成的,理应由被上诉人折价赔偿。虽然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给其购买的部分物品,但是按照青岛结婚的习俗,女方婚前给男方购买一定的物品是理所当然的,本来这一方面的证据就很难掌握,更何况购买结婚物品时谁也不会考虑到以后会解除婚约,更不会去刻意保留这些证据。原审法院单纯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决,明显过于死板和对女方不公,应当结合青岛结婚的习俗和证据、事实来综合审理。考虑到判决被上诉人返还物品,对上诉人来说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特申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折价赔偿上诉人为结婚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明显显失公平,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综合考虑结婚习俗和事实,依法公正的判决。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较为公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定亲,并定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因上诉人先提出分手并骂被上诉人亲人,而导致双方没有结婚。但是在筹备婚礼期间,被上诉人为准备结婚,也购买了大量物品,并且花费巨大资金用于装修婚房。现双方已经解除婚约,被上诉人也已经通过另案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钱,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14日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0万元。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曾经就自己在婚礼筹备中所花费的资金提出过反诉,因一审法院并未全部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故我未提出反诉。被上诉人购买物品和为结婚而花费的钱财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买的,现在双方已经解除婚约,双方结婚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且解除婚约系上诉人先提出的,有证据为证。解除婚约给被上诉上人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于情于理上诉人也应当返还被上诉人为结婚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虽然有些已经挽回,有些花费现在已无法挽回。产生这些损失的原因归根结底系上诉人造成的,理应由上诉人折价赔偿。虽然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的花费,但是婚姻缔结除了彩礼金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返还外,并无其他习俗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决,有略微瑕疵,应综合证据、事实来分析。考虑到被上诉人返还物品,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让上诉人自行到被上诉人处取回沙发、床框。否则,对方应向我方支付自婚姻缔结日起至今的保管费用(按市场的仓储价格计算)。被上诉人认为原审事实较为清楚,判决较为公正。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皆无新证据提交。案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折价赔偿上诉人为结婚所支付的所有费用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购置的家电等虽没有提取,购货发票亦在上诉人处,一审法院亦将该家电判归上诉人所有。现上诉人矫某主张其为结婚而购置的家具及其他物品应由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应支付其购置物品费,仅有本人陈述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亦不认可。另已生效的(2014)北民初字第89民事判决书中就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亦未涉及过,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购物费的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元,由上诉人矫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毕 威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