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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兴伟与吴科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伟,吴科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郭兴伟,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被告吴科红,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南川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伟与被告吴科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吴科红不知去向,原告郭兴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兴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交纳90元(原告郭兴伟已缴纳),由原告郭兴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