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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天会与黄仁渝、张云林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天会,黄仁渝,张云林,李厚全,罗强,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39号原告涂天会,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仁渝,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云林,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李厚全,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罗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四川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四川省崇州市。第三人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物流园配备区3-9号。法定代表人黄仁渝,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天会与被告黄仁渝、张云林,第三人李厚全、罗强、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天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天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天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