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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候海涛与王鹏、王义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海涛,王鹏,王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25号申请人候海涛。被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王义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候海涛与被执行人王鹏、王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