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候海涛与王鹏、王义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海涛,王鹏,王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25号申请人候海涛。被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王义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候海涛与被执行人王鹏、王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