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丁茂宏与宋延虎、宋鹏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大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大靖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银万邦,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汽车驾驶员。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大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某某,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大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大靖营销服务部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