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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益忠与赖立谱、欧宁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忠,赖立谱,欧宁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黄益忠。被执行人:赖立谱。被执行人:欧宁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雅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益忠与被执行人赖立谱、欧宁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立谱、欧宁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益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利息从2013年9月28日按2分计息算至2014年12月28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19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赖立谱、欧宁斯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0万元,此后,经多次催付,两被执行人无继续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帐户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立谱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车辆识别号:5UXFE43528L030619)壹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目前因未能予以实际扣押而无从处置,本院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立谱名下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官口南街45号房产壹处,该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益忠发现被执行人赖立谱、欧宁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审 判 员 潘XX代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永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