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澧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典松与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典松,刘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李典松,男。委托代理人胡凌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典松诉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8日,原告李典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典松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典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典松交纳。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