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刚,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120元,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贺舒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