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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琳诉被告程明亮、耿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程明亮,耿海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李琳,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亮,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海娜,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诉被告程明亮、耿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琳负担。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