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曾用名穆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于2015年3月18日19时许,驾驶牌照号为津M×××××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村口附近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行人,撞到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被害人高××,致其当场死亡。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高××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穆××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调解,被告人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另查明,被告人穆××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高××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5000元。同时,被害人亲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穆××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警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调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忽视交通安全,驾车未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穆××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穆××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拨打120积极救助伤者,并于现场等候处理,视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穆××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穆××所犯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毛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忠圆速录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