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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尚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567号罪犯尚斌,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通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回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被告人尚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5日以(2010)呼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尚斌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6月1日以罪犯尚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尚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9月、2013年2月、6月、12月、2014年5月、12月连续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七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瑞辰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