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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新华与张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华,张跃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298号原告:周新华。被告:张跃洪。原告周新华与被告张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跃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周新华借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拾万元整)”。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跃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新华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跃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