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环倪玲与陆锦才、徐道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倪玲,陆锦才,徐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环倪玲。被执行人陆锦才。被执行人徐道祥。申请执行人环倪玲诉被执行人陆锦才、徐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陆锦才欠环倪玲借款230000元,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5年4月28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如陆锦才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环倪玲有权就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徐道祥对陆锦才230000元借款中的7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陆锦才、徐道祥现下落不明,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陆锦才所有的苏F×××××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陆锦才、徐道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陆锦才、徐道祥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陆锦才、徐道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