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甘茜米与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茜米,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甘茜米。被执行人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中秀路224号。法定代表人黄远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茜米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仲字(2015)第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850元,支付了欠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款1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仲字(2015)第3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