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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云华与张华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方云华。被告:张华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华与被告张华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方云华负担。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费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