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云华与张华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方云华。被告:张华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华与被告张华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方云华负担。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费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