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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海艳与李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艳,李江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杨海艳,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李江霞,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海艳诉被告李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江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海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艳撤回对被告李江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杨海艳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审 判 员  谭震华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