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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与何子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何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被执行人何子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子芳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助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