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敬亚峰与郝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亚峰,郝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敬亚峰。被告郝玉龙。原告敬亚峰与被告郝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汽车修理厂时与原告相识,2014年11月20日,12月1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立据借款30000元、20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以上三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还款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7400元,若被告不能立即还款,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另外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讲借款时间、金额及约定的利息均属实,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7400元,但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郝玉龙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敬亚峰立据借款30000元;同年12月12日再次立据借款20000元,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底;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以上三笔借款均用于被告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资金周转,双方对三笔借款的月利率口头约定为20‰。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数额和用途均无异议,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还款,且原、被告对借款利率的口头约定未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郝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敬亚峰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被告郝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