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