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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来源:百度“”